【摘要】孕妇孕期合理的体重增加是孕期保健的重要内容, 亦是衡量孕期营养状况的重要指标。孕期体重增加过高会增加母亲患妊娠期高血压综合征[1]、妊娠期糖尿病[2-3]及娩出巨大儿的风险[4-6]。有关孕期体重增加值, 近年使用较多的是2009年美国医学研究所 (Institute of Medicine, IOM) 推荐的孕期体重增加适宜值[7], 该推荐值依据不同的孕前体质指数 (body mass index, BMI) 分为4组:体重偏低组 (<18.5) 、体重正常组 (18.5~24.9) 、超重组 (25.0~29.9) 和肥胖组 (≥30.0) , 并对4组人群分别定义了增重不足、增重合适和增重过多的体重增加值。但欧美国家和中国女性的体型、生活方式、饮食习惯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直接采用美国的孕期增重数值作为中国妇女孕期增重的推荐值未必适宜, 因此, 急需开展中国妇女孕期体重增加值的研究。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开展小样本的前瞻性研究, 探讨孕妇孕期体重增加值及不同孕期体重的变化, 为开展多中心大样本研究提供一定的实践经验, 也为临床上指导孕妇孕期合理的体重增加, 提供一定的科学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2014年在东莞市妇幼保健院产前门诊进行产检的孕妇。研究对象的纳入标准:中国籍, 年龄20~35岁, 孕周≤12孕周 (以末次月经推算) , 自愿加入本调查研究, 初产, 单胎。排除标准:非首次生产者, 或者既往有妊娠大于4个月以上流产史者, 非单胎妊娠者, 肾结石、肾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异常者, 胃肠道疾病、肺部疾病、艾滋病和活动性结核、精神异常、糖尿病患者, 先兆流产保胎者 (长期卧床3个月以上) 及贫血患者。
1.2、资料收集
采用统一编制的调查问卷进行资料收集, 调查内容包括孕妇基本情况、膳食调查和体格测量。调查员为经过培训的本专业研究生和毕业班本科生, 采用面对面访谈的方式进行资料收集。
1.2.1、基本情况调查
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孕前体重、身高、居住地、学历、职业、家庭人均月收入、月经、生育史和疾病史、家族史、生活习惯 (体力活动情况、睡眠情况、夫妻双方饮酒史及吸烟史等) 。
1.2.2、体格检查及实验室检查
调查员测量每一位孕妇在第一次产检、孕12周、28周、36周、分娩前及分娩后体重。体重称量时取得孕妇配合, 要求排尽大小便, 衣服尽量少穿, 底线是秋衣秋裤 (重300~500 g) 。血压测量时要求其在平静状态下休息至少5 min后测量。孕24~28周时空腹血糖、服75 g葡萄糖后1 h及2 h血糖检测值、孕32周时血红蛋白、孕妇妊娠期高血压 (妊高症) 、贫血、新生儿出生体重等信息通过摘录医院的病历档案获得。妊娠期贫血定义为妊娠期血红蛋白<100 g/L[8]。妊高症是指妊娠20周出现高血压、蛋白尿、浮肿三大综合征。新生儿出生体重≥4000 g为巨大儿, <2500 g为低出生体重儿, 2500~3999 g为正常体重儿。空腹血糖值、服糖后1 h及2 h血糖正常值分别小于5.1、10.0、8.5 mmol/L。任意一点血糖值异常者均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
以自报孕前体重和身高计算孕妇孕前BMI, 孕前BMI的分级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成年人体重判定》中的分类:BMI<18.5为体重过低、18.5~23.9为体重正常、24.0~27.9为超重、BMI≥28.0为肥胖[9]。以自报孕前体重为基准计算孕期增重。孕期体重增加值为分娩前体重与自报孕前体重之差, 孕早期体重增加值为孕12周体重与自报孕前体重之差, 孕中期体重增加值为孕28周体重与孕12周体重之差, 孕晚期体重增加值为分娩前体重与孕28周体重之差, 孕早中期体重增加值为孕28周体重与自报孕前体重之差, 孕中晚期体重增加值为分娩前体重与孕12周体重之差, 孕期体重增加值为分娩前体重与自报孕前体重之差。
1.2.3、数据录入与统计分析
采用Epidata 3.1建立数据库, 双人录入并校对。用SPSS 19.0统计软件进行资料分析。对于连续型变量 (如年龄、BMI、首次产检孕周等) 采用均数±标准差进行描述, 对于分类变量 (如年龄分组、BMI分组、文化程度、职业等) 采用人数和构成比进行描述。对于孕期体重增加采用均数±标准差以及百分位数 (P10、P25、中位数、P75和P90) 进行描述。
2、结果
2.1、孕妇基本情况
由表1可见, 本研究共追踪调查450名孕妇, 大多为第一次怀孕者, 占总调查人数的64.70%, 55.80%孕妇年龄在25~29岁之间。首次产检孕周为 (9.80±2.04) 周, 8周前进行首次产检的占33.78%。根据自报孕前体重计算BMI, 孕前BMI为19.82±2.50, 62.40%的孕妇BMI在正常范围 (18.5~23.9) 内。从职业分布来看, 69.56%的孕妇为行政管理人员及白领。本科及以上学历者最多, 占40.20%。
表1 孕妇基本情况
2.2、母婴并发症情况
由表2可见, 307例 (68.20%) 母亲无孕期增重相关并发症且新生儿体重正常, 母亲有并发症者或新生儿体重异常占31.80% (143例) , 有1.56%的新生儿出现异常。125例 (27.78%) 孕妇出现孕期并发症。新生儿出生体重为 (3.19±0.42) kg, 其中414例 (92%) 新生儿体重在正常范围 (2.50~3.99 kg) 内。
2.3、孕妇各孕期体重增加情况
新生儿体重正常且母亲无并发症时, 孕妇各孕期体重增加情况见表3和表4。孕前BMI在18.5~23.9时, 其孕期体重增加的均值±标准差为15.07±4.01 kg, 中位数 (P25, P75) 为14.50 (12.50, 17.50) kg;而孕前BMI低于正常值和高于正常值的孕妇, 其孕期体重增加的均值±标准差分别为15.01±4.39 kg和14.87±3.72 kg, 中位数 (P25, P75) 分别为14.00 (11.53, 17.95) kg和14.00 (11.90, 17.00) kg。
3、讨论
本研究结果显示, 186例孕前BMI为18.5~23.9、所生新生儿体重正常 (2.5~3.99 kg) 且母亲无并发症的孕妇, 其孕期体重增加值为15.07±4.01 kg, 而112例孕前BMI低于18.5和9例高于正常值的孕妇, 其所生新生儿体重正常且母亲无并发症的孕妇, 其孕期体重增加值分别为15.01±4.39和14.87±3.72 kg。
目前已有专门针对中国人群开展的孕期体重增加范围的研究报道。在武汉市开展的一项包括457例初产妇的孕期体重增加值与妊娠结局相关性研究的结果显示, 根据孕前不同BMI, 孕妇孕期体重增加值有所不同[10]。体重正常组 (BMI18.5~23.9) 孕期体重增加值为13.33±4.42 kg, 体重过低组 (BMI<18.5) 和超重组 (BMI 24.0~27.9) 孕期体重增加值分别为13.81±4.59和11.29±4.34 kg。但该研究并未根据孕妇孕期有无并发症以及新生儿出生体重情况进行孕期增重的分析。
周敏等[11]2003年对北京市3所医院分娩的4504例孕妇的孕期增重范围开展了研究, 该研究规定新生儿出生体重在2900~3499 g之间为适宜。在有孕前体重和BMI数据的1737例孕产妇中, 共有823例孕妇所生新生儿的出生体重在该范围内。在该823例孕产妇中, 孕前BMI<18.5、18.5~23.9和≥24.0的分别有158、597和68例, 其孕期体重增加值分别为17.28±4.33 kg、16.43±4.55 kg和14.73±5.06 kg, 中位数 (P25, P75) 分别为17.00 (14.00, 19.50) kg、16.00 (13.00, 19.00) kg和13.75 (11.00, 18.50) kg。一项在浙江宁海县开展的回顾性调查, 对2013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期间分娩的宁海户籍产妇4197人, 根据孕前BMI分为低体重组 (<18.5) 、正常体重组 (18.5~23.9) 、超重组 (24.0~27.9) 和肥胖组 (≥28) , 研究其孕期增重情况, 结果发现, 孕前BMI在正常范围, 新生儿体重正常时, 孕期增重值为14.44±3.97 kg;孕前BMI为低体重组, 新生儿体重正常时, 孕期体重增加值为14.99±3.65 kg;孕前BMI为超重组, 新生儿体重正常时, 孕期体重增加值为12.52±4.10 kg;孕前BMI为肥胖组, 新生儿体重正常时, 孕期体重增加值为10.76±3.97 kg[12]。但上述两项研究均未对孕妇孕期并发症资料进行收集, 因此, 无法判断剔除了有孕期并发症的孕妇后其体重增加值如何变化。
一项来自中国香港的包括908名孕妇的研究显示, 按照亚洲BMI的标准[13], 孕前BMI在正常范围 (19~23.5) 、具有良好的妊娠结局 (孕37~42周、活产、新生儿体重在2.5~4 kg且母亲孕期无糖尿病或高血压) 时 (301例) , 孕期体重增加的均值±标准差值为13.8±4.2 kg, P25和P75为11和16.4 kg。孕前BMI为低体重 (<19) (132例) 和超重 (>23.5) (71例) 时, 孕期体重增加值分别为15.1±3.8和11.2±5.2 kg, P25和P75分别为13、16.7 kg和7.1、14.4 kg[14]。但该研究与本研究所用孕前BMI的范围有所不同。
一般认为, 孕前体重偏轻的妇女孕期体重增加会多一些, 而孕前偏重的妇女孕期增重则会少一些[15]。本研究中, 9例BMI高于正常值、新生儿体重正常且母亲无并发症的孕妇, 其孕期体重增加值为14.87±3.72 kg, 略低于BMI在正常范围的孕妇。但由于本研究中新生儿体重正常且母亲无并发症的孕妇超重人数仅有9例, 且无肥胖孕妇, 因此这一研究结果尚需更大样本量的研究来进一步探讨。
本研究的优势与不足:本研究中, 每个孕妇在孕期各个时间点的体重均由调查员亲自测量, 从而避免了由孕妇自报或者孕妇自己回忆在各个时间点的体重所带来的信息偏倚。本研究初始样本量为450例, 但孕前BMI为18.5~23.9、新生儿体重正常且母亲无并发症的孕妇仅有186例, 样本量偏小, 而孕前BMI为体重偏低组 (BMI<18.5) 和超重组 (BMI 24.0~27.9) 的样本量仅为112和9例, 因此, 对于后两组人群的孕期增重范围尚需开展更大样本量研究来加以验证。
总之, 本研究得出新生儿体重正常且母亲无孕期并发症的孕妇, 孕前BMI在正常范围时, 孕早、中、晚期的体重增加值。孕妇孕前BMI在正常范围 (18.5~23.9) 、新生儿体重正常且母亲无并发症孕妇的孕期体重增加值的均数±标准差为15.07±4.01 kg, 孕早期、中期和晚期分别增重0.92、8.11和6.04 kg。后续还需开展较大样本量的、多中心的前瞻性研究, 以期确定中国孕妇孕期的适宜体重增加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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