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在社会经济的推动下,建筑业的需求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影响建筑工程建设的不利因素较多,导致施工阶段安全事故频发,造成一定的生命财产损失。因此,政府和企业非常重视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和控制。施工安全控制管理必须从施工管理的全局出发,树立“安全第一、预防第一”的安全管理目标,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促进和实现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长期机制。针对施工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源,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和长期发展。
政府对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的重要性
政府监督管理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社会、国家和公共发展需要,政府监督行为将从社会整体发展的高度出发,规范建筑业监督管理,形成有序生产秩序,实现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目标;建筑质量安全问题具有明显的交错性和复杂性,监督主体需要保持足够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准确处理各种问题,政府监督满足这些要求;高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可以规范项目参与者的行为,降低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质量的效果,有效消除因自身利益而发生的违法行为或非法经营。
3政府对现状进行监督
3.1监督管理模式不能统一
虽然在相关部门的不断努力下,国内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加强,管理开始向法制化、标准化、科学方向发展,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监督管理水平和规模不能完全统一,导致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一定差异,无法实现统一的监督管理模式。
3.2监督机制体系存在不足
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在制度建设和法律制度标准化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改进,但政府仍处于不断探索、完善和发展的阶段。目前,政府部门在监督管理中仍采用传统的监督机制体系,主要是抽查监督工作,缺乏日常监督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手段落后、管理机制与实际情况不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管理的发展。总体而言,建筑工程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深化监督机制的优化和改革,将有效促进监督管理改革。
3.3监督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的水平是有效履行监理职责的基础。目前,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机构不完善,监理人员短缺,监理人员监理数十个甚至数百个工程项目;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不适应工作安全监理队伍现状和建筑业快速发展形式。许多监理人员在进入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前从未做过安全监督工作,不了解安全和业务,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监理资金和设备缺乏保障,直接影响安全监督任务的完成。
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优化对策
4.1政府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
政府要做好制度建设,创新监督管理模式,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等级制度等安全生产监督制度。督促施工现场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政府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转包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4.2加强各参与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监督
完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施工、施工、监理各方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核实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是否按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完善招标过程监督制度,加强对肢解、分包、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查处,维护正常施工秩序;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制度,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切实改善施工人员的作业条件。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成本的监督,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检查预防工作和安全措施,立即采取措施整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行职责的监督,以监理行为为为监督抽查重点,严厉查处转让监理业务、挂靠、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理工作不到位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监理单位向监理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制度,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更好地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安全控制中的作用。
4.3注意风险源头控制
为了改善政府监督问题,确保监督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自身风险来源的控制,通过合理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质量和安全风险。一方面,减少对市场实体自我监督的依赖,利用监理单位的效率,监督项目各方的行为,不断提高监督管理,做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确保监督工作的整体效果;另一方面,严肃处理违法人员,确保监督行为的规范性和公平性,防止玩忽职守或滥用私权,从源头做好风险控制,确保政府监督水平。
4.4建设高素质安全监督队伍
建筑安全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将影响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发展。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与建筑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效率,落实监督责任,进一步提高监督机构的管理水平。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明确监督职责,坚持严格执法,依法监督管理。
4.5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体系
4.5.一是政府监督管理机制
该机制主要包括监督机构和工程政府行政部门,将按照监督管理分离的原则有序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安全管理。质量监督站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抽查各方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核实施工人员资质,监督工程部分验收。
4.5.2社会专业保障机制
该机制是以工程质量安全为目标,提供第三方独立服务,与其他责任主体保持距离的机构服务。在政府层面,建立社会专业保障机制,可以利用制度妥善解决第三方社会咨询机构独立性差的问题,为政府监督管理提供可靠的帮助。
4.5.3保险机制、工程担保机制
实施工程担保和保险机制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实现质量的有效手段。其中,保险机制是以工程质量安全为基础的保险,能起到良好的质量安全保障作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和规范;担保机制是指为企业质量和建筑工程专业人员提供担保的机制,属于市场准入资质担保行为。此外,该机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转移工程建设风险,减轻政府监督的压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