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新兴技术有助于完成这样的历史使命?这与各种新兴技术的内生特征密不可分。以区块链技术为例。它具有区块分割数据、前后连接存储的功能,可以很容易地以数据节点相互关联的方式捆绑不同的主体。什么是区块链?有观点解释为“使用密码技术链接将共识确认的块按顺序添加而形成的分布式账本”。那么,区块链技术如何统一各种行为呢?以下是中国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存证平台的示例。截至9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高级法院和若干司法鉴定中心、公证处、行业组织、大型中央企业、大型金融机构、大型互联网平台等20个单位共同成立“天平链”,已进入链数据8257万条。每个数据链的进入,不仅意味着北京互联网法院已经保留,而且相关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和其他单位也保留了。换句话说,数据链相当于完成证据保存行为,也完成了识别、公证或见证等准备行为。必要时,处于“天平链”节点相关单位可出具相关鉴定书、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这显然是法律领域的行为集束。它是一种由多种法律行为交织而成的行为束。
然后由广州互联网法院推出“网通法链”例如,该平台包括广州仲裁委员会、广州司法局和广州检察院。这意味着存入“网通法链”仲裁部门可以相应地进行仲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作为执法案件处理的证据。当然,检察机关可以利用相关数据进行法律监督。更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以这种方式进行法律监督,不会干扰法院的审判行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检察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也不会影响其他内部机构的案件处理行为。这是在不同机关之间分工合作的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对检察监督的升级。随着试点项目的深入,该平台可以为当地检察机关建立法律监督的有力工具。
目前,利用区块链促进法律监督的初步探索可以抽象为“一种司法办案+检察监督”行为集束;未来可以完全实现“各种司法案件+检察监督”行为集束。无论哪种变化,都是质变意义上的巨大进步。司法存证区块链平台已初具规模,检察监督联盟链应成长为参天大树。
大数据“有一张普洛透斯般的脸”。简单地说,它是指当今人类生产和生活产生的海量数据,以及生活、工作和思维的巨大变化。目前,有人认为,“一切都可以量化”“预测是大数据的核心”“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大数据改变了人类探索世界的方式”。这种说法表明了人们对大数据的良好愿望。
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大数据技术的潜在改进是无限的。除了提供宝贵的数据资源外,更具创新意义的是快速推出。一旦实现意见中指出的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处理,检察监督不仅使案件的查明速度非常快,而且基于合格算法和计算能力支持的调查验证活动也得到加快。在我国一些智慧检务建设良好的地方,出现了具有可复制经验的智慧检务创新案例。如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如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智能检察监督平台”形成了大数据系统、线索挖掘分析系统、线索指挥跟踪系统,可以通过数据碰撞、智能筛查找到批量案例监督线索。这个系统只有一年“从30多万件民事裁判文书中快速有效地发现了1000多条监督线索”。这是过去依靠人力在同一时间内几乎不可能完成的工作量,也就是说,检察监督进入了快速道路。意见所要求的“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以及“推进证据,案卷电子共享”,将进一步提高检察监督的反应速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检察机关将收集稳定的案件处理数据,开发更有用的法律监督算法,检察监督将显示无限的场景。
新兴技术将帮助检察监督开展司法工作“融”,监督反应变“快”这条路。这些变化已经发生,正在深化,呈现出将行为集中在一起的初级状态。在可预见的未来,随着信息化和智能检察监督的加强和深化,我国司法领域将发生一系列深刻的化学反应。即,中国特色检察监督制度必将与中国特色调查制度、审判制度、行政执法制度相结合,出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高级模式。这将是一种更先进意义上的法律制度集约化。当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专项规则将以全新的面貌出现。从当前实验的行为集约化到未来的制度集约化,将是中国检察机关完成党中央指示的先进途径。如果这一转变能尽快实现,中国的检察监督将获得无穷无尽的动力,包括科技和制度。
一言以蔽之,“制度集束是检察监督的智慧源泉”。认识到这一点,检察监督将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上述情况“脱节”缺点是在检察监督过程中达到双赢共赢的效果,实现检察监督的双赢效果“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