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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署名权的实质性内容和法律意义

文字作品冒名侵权法律分析

(一)署名权的实质性内容和法律意义

署名权是作权人的基本人身权利,保护署名权是世界各国的一般规定。《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署名权是指作者的身份.作品上签名的权利。”从这篇文章可以看出,所谓的署名权,即作者在特定作品中展示其真实身份.并将其姓名(真实姓名).别名.笔名.笔名等。)表示作品,以证明或宣布作品是作者创造的,而不是作者创造的权利。签名权的主体必须是作品的真实作者;签名权必须与作品有关,以显示作者的真实身份,不与作品有关的签名,不是作权法意义上的签名。

署名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假用.盗用和应用自己的签名或特定身份发表.复制.销售作品;以特定方式对他人侵犯上述原权利和派生权利的请求和选择.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

作为作者的专有权,署名权无疑意味着作者有权选择以何种方式签名或不签名。但是,作者的署名权应当善意行使,必须符合诚信原则,即作者行使署名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署名权,不得包含法律禁止或者社会公共道德不相容的名称。签名权的重要法律意义要求作者的签名行为必须符合作权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和精神。根据作权法律意义上署名权的表现形式,作者的署名行为包括对作者署名的表现和对作者的介绍,因此完整意义上的署名行为应符合以下实质性条件:(1)签名应具有真实性。作品上的签名必须是作者的真实姓名或具体作品作者的真实身份。作者在作品中所署的名称可以是作者的真实姓名,也可以是作者的别名.笔名.化名或昵称,但作者的真实姓名或别名.笔名.化名或绰号必须是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第二,签名必须是真的,而不是假的。(2)签名应具有识别性。也就是说,作者在作品上的名字必须与其他作者在作品上的名字严格区分,不得与其他作者的名字混淆。同名作者在签名时应表明其与其他同名作者的不同特征,特别是在签名作者的介绍中,作者的主要特征,如性别.籍贯.出生地.居住地.职业.工作单位.经历.为了区别于其他同名作者,需要说明业绩等事项。(3)签名应具有显著性。也就是说,作者应该在作品的显著位置或其他可以作为读者.公众很容易知道的方式来表达作者的真实姓名或作者的真实身份。

(二)冒名侵权及其基本特征

假名,又称假名,名,即侵权人滥用姓名权或者变更姓名权,通过变更姓名等方式规避法律行为,冒用著名作家或者畅销书作者的姓名或者签名发表作品。.出版,以获得名誉.侵犯非法经济利益。假冒侵权是近年来作权领域的一种新的侵权形式,而且越来越严重。假冒侵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形式上的合法性。从签名的形式特征来看,似乎没有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因为在冒名侵权中,冒名侵权人在特定作品上签署的名称是作者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名称。仅从姓名权的角度来看,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姓名.或者取得他人姓名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例如,从署名权的形式来看,行为人作者或者作权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者变更姓名发表作品也是正式合法的。未经他人许可,以他人名义发表.复制.销售作品的签名盗用行为有根本区别。

2.主观故意。冒名侵权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者变更姓名。.获得他人名称使用权的真正目的不是正确行使其名称权或名称变更权,而是利用名人效应和著名作家的签名,以获得非法的经济利益和特定的社会地位,从而达到品市场的非法目的。

3.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假冒侵权对象无一例外都是著名作家.著名作家或畅销书作家以下简称著名作家的签名。这是因为著名作家的签名具有普通作者签名所不具备的社会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只能利用著名作家的签名发表.复制.只有销售作品,才能给侵权人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寻求不能通过正常手段和程序获得的非法利益和社会地位。

4.行为的行为。盗用他人签名。.姓名混同.挂名.与单独作品签名等侵权行为相比,冒名侵权人采取的侵权手段一般相当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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