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理论对无权处分效力的影响
在实践中,擅自处分他人的事物是很常见的。如何确定无权处分造成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效力,将直接关系到真正所有人和善意交易对手的切身利益。
(一)不同理论对无权处分效力的不同规定
在物权行为理论中,由于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即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合同是负担行为,而不是处分行为,处分人必须具备处分权生效的必要条件,因此债权合同当然有效。即使处分人无权处分,交易对手仍可根据有效的债权合同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处分权是否只会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因此,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有效。
在非物权行为理论中,由于不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即负担行为和处罚行为,而只将物权变更视为履行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往往只考虑无权处罚对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然而,不同国家对无权处罚产生的债权合同的效力有不同的规定。有些规定债权合同无效,如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他人之物的买卖无效,有的规定债权合同当然有效,如意大利民法规定:“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不享有买卖物所有权的,出卖人承担使买受人取得物所有权的义务”其他规定债权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二)否定非物权行为理论
笔者认为,非物权行为理论的最大缺点是,无论采用什么理论,都难以有效平衡各方的利益。无权处产生的债权合同的效力不能绝对采用“无效说”或“效力待定说”,也不能绝对采用“完全有效说”。因为“无效说”或“效力待定说”确定无权处分效力的权利完全交给所有人,对交易对手非常不利;如果采用,“完全有效说”,并将权利交给交易对手,这对所有者显然是不公平的。事实上,造成这种矛盾的真正原因只不过是区分两种应该区分的法律行为的结果。债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而物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真正所有者的利益。如果两种性质不同、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法律规定人为地结合在一起,必然会产生自相矛盾的结果。
对此,有学者建议,无权处分的效果是由交易对手的主观方面是否善意决定的。主观善意的,无权处分有效,交易对手可以取得所有权;主观恶意的,无权处分效力待定。权利人拒绝认定的,无权处分无效,交易对手无法取得所有权。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似乎可以缓解矛盾,但事实并非如此。在实践中,善意取得的条件非常严格。虽然很多交易对手在交易时主观上不知道,但由于交易价格低或免费赠与,或者无权处分人对物的占有不合法,无法满足善意取得的所有条件,交易对手无法按照善意取得最终所有权。
综上所述,非物权行为理论不能妥善解决所有人与交易对手之间的矛盾,因此只能采取负面态度。
(三)批判地借鉴物权行为理论中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
与上述两种不同的理论相比,作者更倾向于前者。也就是说,无权处罚行为的有效性应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是否处罚只影响物权行为的有效性,而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有效性。但作者对原因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1.无论从立法还是实践的角度来看,无权处分都不应影响债权行为的有效性
一般学者认为,由于债权行为是一种负担行为,行为人不具备处分权。笔者认为,虽然债权行为是一种负担行为,目的是发生一定的支付义务,但也应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与物权变动无关的负担行为,如就业行为。此时,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确实不会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二是与物权变动有关的负担行为,如买卖行为。此时,即使是负担行为,也应要求行为人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因为这是生物支付义务的前提。但不能说,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物质支付为内容的债权行为无法生效。原因如下: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行为的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这里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是指债权行为。可见,债权行为的生效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标的物有处分权。因此,无权处分并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有效性。
其次,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在债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享有处分标的物的权利是非常正常和普遍的,也不违法。例如,方将私有房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在双方签订合同但转让前将房屋转卖给第三方丙方。此时,乙方擅自将甲方所有财产处分给第三方,当然无权处分。但是,通过调查第二份销售合同的有效性,可以看出,这种无权处分并没有损害业主甲方的利益。如果此时否认第二份合同的有效性,显然不利于乙方融资目的的实现和丙方购买房地产的预期利益的保护。
从现行法律发展要求的角度来看,充分保护商品交易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也是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综上所述,无权处分不应影响债权行为的有效性。
2.无权处分会对物权行为的有效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从民事行为的有效要求来看,物权行为当然应当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三个要求。此外,笔者认为还应具备第四个条件,即行为人应当有处分标的物的权利。这是由物权行为本身的含义决定的。既然物权行为是以物权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当然应当对处分的物权享有处分权。在签订物权合同时,处分人无权处分的,物权合同的效力待定。即使无权处分产生的债权合同已经生效并实际交付,由于物权合同尚未生效,物权也不会自然转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目标来看,认定无权处分有效确实是立法的必然趋势。但这里必须明确“有效的行为”是指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因为在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的同时,不能忽视对财产静态安全的保障。根据笔者个人观点,应认定债权行为有效,确保第三人有权根据有效合同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并根据物权行为的有效性保护真正所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