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银行卡资金盗窃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存款关系性质的定义以及银行和储户应该注意什么样的义务上。笔者同意储户通过转让所有权享有债权的观点,然后分析了银行和储户在不同场合的不同盗窃方式和注意义务,区分了债权准占有人是否有效偿还的责任。
一、存款关系关系的法律性质
毫无疑问,银行与储户之间存在储蓄合同或存款合同关系。但是,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这类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因此,这类合同的性质在法律界无法形成统一的意见,主要包括保管合同与消费贷款合同之间的争议。
(1)保管合同说
鉴于早期存款业务由金银保管活动演变而来,大陆法国将存款关系定为以银行为保管人、以存款人为寄托人、以金钱为目标的消费寄托关系。史尚宽先生认为,只有消费寄托作为寄托之一,当事人的意思不是为了使用替代品,而是为了保管。虽然不是为了保管事物本身,而是为了保管它们的价值,但仍然是为了保管。①中国学者称消费寄托合同为消费保管合同,是指消费寄托合同“保管物为类型物品,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所有权,只以相同类型、质量、数量的物品返还保管合同。②然而,中国大陆法律体系的消费寄托与中国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有本质区别。消费寄托对象为类型物,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让给受托人。中国合同法中保管合同的保管物为特定物,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只转让标的物的占有权。
(二)消费贷款合同
如今,银行业务的发展不仅仅是为了安全保管,更是为了筹集更多的社会资金,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英国、美国和法国认定存款关系为消费贷款关系,银行为债务人,存款人为债权人。他们认为存款和贷款没有本质区别,但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地位发生了变化。1811年,英国WillianGrant爵士明确指出:“虽然存入银行的客户资金通常称为存款,但实际上是客户对银行的贷款。”③
纵观两大法律理论,英美法系直接将存款合同关系认定为贷款合同关系。虽然内地法系将其认定为消费寄托关系,但消费寄托在法律关系中适用贷款规定。④《德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以所有权转让给保管人,保管人有义务返还同一类型、质量和数量的替代品的,适用贷款规定。”《日本民法典》第666条规定:“当保管人可以按照合同消费寄托物时,可以使用有关贷款的规定。由此可见,两大法系对存款关系的性质定义是准用消费贷款关系。
在我国,笔者认为存款关系准用借款合同的规定,不同意我国学者提出的保管合同。首先,银行吸收存款的主要目的是筹集信贷资金,而不是简单地提供保持金钱价值的服务。此外,根据法律理论分析,根据货币所有权,银行有权自储户交付金钱以来实际处罚,这是所有权行使的表现。因此,储蓄存款关系更接近消费贷款关系。由于贷款合同是无名合同,我国只规定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的目标是接受货币,贷款人是借款人,借款人是借款人。这相当于银行作为存款行为中的借款人,存款人作为贷款人,存款人将货币借给银行,银行独立使用吸收的存款,到期返还本息。与存款和贷款的行为特征相比,两者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银行作为债权人和储户作为债务人的地位的交换。笔者认为贷款合同是转让资金所有权的合同,储户通过转让所有权享有债权。依照《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未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因此,借款合同的相关原则对储蓄存款关系具有参考效力。
二、银行和储户注意义务分析
银行卡资金被盗主要有两种方式:假卡和假卡。假卡是指真正的银行卡与储户没有分离,而是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取款或转账账户上的资金。通常表现为利用自助银行安装针孔摄像头、假读卡器或使用黑客技术获取银行卡信息、伪造信用卡、以存款人名义盗取资金的情况。假卡是指盗窃者使用真实的凭证和信息,冒充真正的持卡人盗取银行卡资金。这种纠纷经常发生在银行卡被盗、被骗或丢失后,储户未发现或虽已发现但未报案、挂失,盗窃者以代理挂失、代理取款等名义取走存款。
不同的盗窃手段,不同的盗窃场合,双方的注意义务不同,主要表现为:
(一)在ATM机上取现或转账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因此,银行必须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措施等与业务相关的设施,包括ATM。例如:自助银行门禁正常工作;ATM机器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或即使出现故障,机器上也有醒目的安全提示、自助银行监控措施周延、保安定期检查自助银行等。此外,银行应该有一个能够识别假卡的系统。
(二)在柜台取现或转账
虽然用银行卡在柜台上取现或转账是很少见的,但由于在柜台上操作,银行会有更多的审查义务,盗窃者往往会避免。但是,那些大额取款也应该承担程序上的注意义务,如下:
1.审查银行卡凭证的义务。银行应当对银行卡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银行卡记录的存款信息是否与银行记录的信息一致,具体是指银行卡中的存款账户名称、账户、卡号、银行存款数量和存款期限。
2.审查提款人的身份证件。检查存款人开户人的姓名和性别是否与提供的身份证件一致,但对身份证的真实性不负责。
3.检查密码和签名义务。银行有责任检查取款人输入的密码是否与银行计算机系统中原存款人设置的密码一致;检查取款人的签名与原保留的密码一致。
(三)在POS机上刷卡
本文不仅涉及银行、储户、盗窃者,还涉及特殊商户。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根据篇幅的限制,本文不讨论。
对于储户的义务,义务是妥善保管银行卡码的绝对保密义务。此外,如果银行卡丢失,应及时通知银行等其他附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