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诱惑侦查概念的定义仅指侦查机关对犯罪行为或犯罪事实采取的具有明显诱骗性质的侦查手段。根据侦查机关与犯罪行为的相关性,可以广义、狭义地理解诱惑侦查的概念。1.广义诱惑侦查广义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通过创造场景、条件或者机会,诱导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收集犯罪证据,提出刑事指控,或者诱捕的侦查措施。这一概念强调,侦查机关在揭露、确认犯罪行为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采取了创造场景、提供条件或者机会等欺骗手段。它凸显的是“侦查手段的诱惑”也就是说,侦查机关采取了一些行为选择或情况判断,使嫌疑人或潜在犯罪分子陷入模糊或误解。至于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否与诱惑手段有必然的关系,则在不问。比如侦查机关以给孩子办户口的名义,通知他们躲在当地多年,已经改名换姓。结婚生子的通缉犯到警察局办理相关手续,到达警察局后就地逮捕。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侦查机关的诱惑行为没有直接关系,但其被捕与诱惑行为直接相关,属于广义的诱惑侦查。值得注意的是,就外延而言,广义诱惑侦查范围广,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诱惑侦查“诱捕”,甚至包括在内“布线”,“内线”等待特勤(线人)侦查和卧底侦查。比如某地交警部门得知辖区内飙车盛行,虽然几经努力,但一直没有收获。一天,警方发出风声说,晚上12点以后,交警不再进行道路巡逻。第二天,一群赛车手上路赛车,结果被抓正着。再比如,某地黑恶势力盛行,但警方苦于没有确凿的证据。为了尽快把黑恶团伙一网打尽,警方经过苦心经营了“内线”在一个黑恶势力团伙中。有一天,警察让了“内线”带一群黑恶分子到另一个黑恶势力地盘寻衅滋事,导致双方火拼,警方趁机将两个团伙一举端掉。在上述两起案件中,针对嫌疑人难以抓获,警方通过创造机会,实现了抓获嫌疑人的目的。在这里,警方的诱惑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或暴露直接相关,因此也属于广义的诱惑侦查。从诱惑行为的合法性来看,由于第一个例子所展示的诱惑手段并没有造成新的犯罪风险,而只是将隐藏的嫌疑人逮捕。因此,这种诱惑调查行为不是负外部的,当然也没有法律障碍。然而,在后两个例子中,由于嫌疑人的暴露是由侦查机关创造场景和机会造成的,即侦查机关的诱惑侦查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这种诱惑行为存在负外部性的可能性,其合法性必须仔细审查。2.狭义诱惑侦查狭义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通过创造场景、条件或者机会,诱导有特定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从而收集犯罪证据,提出刑事指控的侦查措施和手段。这一概念强调,侦查机关采取的诱惑手段与特定的犯罪行为直接相关。它凸显的是“侦查手段的相关性”,即侦查机关对特定犯罪意图采取高度匹配的诱惑手段,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进而暴露其特定犯罪意图,使侦查机关掌握有关犯罪证据。在这里,诱惑手段是否符合犯罪意图,犯罪行为是否具体,是判断某种诱惑手段是否属于狭义诱惑侦查的关键。例如,侦查机关得知一名嫌疑人有大量的行动欲望,于是命令侦查人员作为贩毒者与他联系,当嫌疑人与侦查人员交易时,他们将被赃物。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采取的购买诱惑手段与犯罪嫌疑人出售的犯罪意图高度匹配,实施的销售行为不超过嫌疑人的原犯罪意图,属于诱使嫌疑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因此,上述案例中的诱惑行为属于狭义的诱惑侦查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侦查机关实施的诱惑行为与犯罪意图不匹配,或者诱惑犯罪行为明显超过特定犯罪意图,则需要讨论诱惑行为的性质和合法性。例如,侦查机关得知有人涉嫌贩卖婴儿,但苦于没有证据。一天,侦查人员假装婴儿买主的身份与嫌疑人联系,拟买一男婴。不久,嫌疑人将一名男婴带到指定的交易地点,立即被警方逮捕。经调查,由于近期缺货,男婴嫌疑人从妇幼保健院偷来。在上述情况下,侦查机关在掌握嫌疑人贩卖婴儿意图的情况下,采取购买婴儿的诱惑手段,鼓励嫌疑人贩卖婴儿,然后暴露其犯罪行为,以达到赃物的目的。就诱惑行为与特定犯罪意图的匹配以及犯罪行为与犯罪意图的契合度而言,上述案件中侦查机关实施的诱惑行为无疑与嫌疑人的婴儿销售行为高度匹配。因此,仅就婴儿销售而言,侦查机关的诱惑手段无疑是合适的,即狭义的诱惑侦查。然而,犯罪嫌疑人为了出售婴儿而盗窃婴儿的行为明显超出了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图,与侦查机关想要诱惑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不同。在这里,盗窃婴儿的犯罪行为与侦查机关的诱惑手段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能认为该行为属于狭义诱惑侦查诱导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