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治的法律配置。
根据一般法律原则,经济法治是民商法、经济法,辅以劳动法、环境法、刑法等法律。在这里,我主要想谈谈如何将民商法与经济法相匹配,以更好地实现控制市场经济的目的。《民商法》的任务是最大限度地为市场实体创造自主创业和自我发展的自由空间。正如第四中央全体会议的决定所强调的: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应有的义务。无论如何,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市场经济、市场调整和经济规律是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所谓的计划调整可能会成为一个黑洞,可以吞噬一切——傲慢和超级疯狂。因此,中国首先必须保护产权、维护合同、统一市场、平等交换,这是经济发展的基础。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这里的平等以尊重商品所有者的价值为前提。产权保护意味着公共产权,私有人产权平等,受法律神圣保护;马克思所说的自然平等意味着市场实体注重诚实信用,承诺女儿;要求兄弟们清楚地结算账户,一切都在纸上,在阳光下;他们的行为服从公认的规则,而不是抢劫,文明的交流。事实上,这些权利、精神和概念可以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个字中的自由来概括。换句话说,《民商法》的任务是保护自由竞争。社会主义的自由不同于资产阶级的自由化:资本主义的自由是资本家剥削工人的自由(马克思语言),而社会主义的自由是广大人民的自由、自我发展、共同繁荣的自由。自由包含着更丰富、更公平的意义。社会主义的自由也不同于自由的扩散或自言自语。
在生活中,一些自以为是的自负者经常在自言自语中表达但丁的名言: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吧。事实上,这不是对自由价值的追求,而是黑格尔所说的反复无常。自由不仅是意志的本质属性,也是道德意志的本质属性。它以道德规律为目标,努力实现最好的目标。康德曾经说过,自由当然是道德法的存在理由,而道德法则是理解自由的理由。如果自由来自道德法、社会责任、记录道德法和道德责任的自由,那么自由必须是法律下的自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确定的一般规则的自由,是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由。回到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基本精神是:在法律中最大限度地尊重每个市场分散的经济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民法慈母的眼中,每个人都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语)。这项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不伤害他人,给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古罗马查士丁尼语)。社会主义最终应该建设一个属于人民、更公平的社会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四中全会围绕公平价值,决定多次强调: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完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等。因此,如果我们想说中国的市场经济与美国的市场经济有什么不同,可以说中国的市场经济或市场竞争更注重公平的市场经济或公平竞争,而美国则注重自由经济或自由竞争。笔者认为,虽然民商法也强调平等和公平,但它更注重形式公平。例如,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机动车主要对负责任的行人负责一点赔偿责任,这是公平的,注重安慰的性质。一般来说,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有两种:一是法院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金额。第二,当事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时,法院应当根据公平的概念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注意,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因为它阻碍了自由意志的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德国民法放弃了公平责任原则,日本小口燕泰教授也认为,中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阻碍了过失理论的发展,有中国侵权法制度解体的风险。一般来说,公平竞争是指各竞争对手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受价值法和适者生存的作用和判断,接受法律对竞争过程和结果的限制,最终独立承担竞争结果。公平竞争原则是指经济竞争的起点、竞争过程、竞争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的纠正规则——起点或结果的调整、强制竞争过程、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主要由经济法规范。结果的调整主要是税法、金融法等宏观调控法(未来可能制定遗产法);竞争过程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企业社会责任法。例如,《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共企业或者其他依法独家经营者不得限制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除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优质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和本系统。《中国反垄断法》规定,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和制止垄断,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主导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主导地位,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无正当理由销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增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无正当理由,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手实行不同的待遇。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往往没有具体的强制性规定,而是赋予法院根据公平概念自由裁量权;经济法中的公平原则不仅体现在目的、概念上,而且具体化、法律强制性,因此给予法院相应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较小。当然,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平衡发展,在建立民法经典的巨大历史使命的同时,经济法的立法任务也很重:我国应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此外,我国还应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法治保障,促进军民产品生产的科学融合。最后,我国应加强军民产品生产的科学融合。如果民法典因具有高度的统一性、系统性和任意性的调整特点,则由于经济法的分散性、复杂性、调整方法的强制性甚至部门性,在立法过程中可能更容易涉及部门利益。因此,全体会议强调了立法的科学性。为此,作者的建议是:经济法治立法不能部门化,也不能完全行政化,注重权利和权力的平衡,可以智库立法草案和部门立法草案,智库立法草案平衡部门立法草案,但避免部门立法,部门立法吸收智库参与立法,因为立法很容易导致智库或专家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