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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区域”措施在某些方面有积极作用

一,“灰色区域”措施的概念

“灰色区域”有不同的意见和结论。对各种理论的综合理解,如一些学者认为“灰色区域”措施是指与关贸总协定原则和规则不一致但似乎难以归属于关贸总协定管辖的限制性贸易措施。有学者认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保护工具是所谓的灰色区域措施,美国和日本于1956年签署“自动出口限制”协议分析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后西欧、加拿大等国家控制亚洲出口纺织品、鞋类等产品的相关案例,特别是耶林:“在法律斗争中,胜负的数量不取决于原因,而取决于力量的大小”笔者认为“灰色区域”措施是指强迫弱势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保护其产业发展和经济利益,避免国际条约益,避免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法律规则和原则。虽然不排除私营企业的单方面行为,但其幕后驱动力仍是代表国家的政府。“灰色区域”主要包括措施“自动出口限制”,“自动限制协议”,“有序的市场销售协议”以及政府支持的各种形式“危机卡特尔”4其主要特点是其自由状态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西方国家经济萧条时受到青睐和频繁使用。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法相对完整、国际组织多样化的今天,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它。

二,“灰色区域”措施产生的原因

(一)国家利益驱动

国家利益是国家关系的决定性因素。在国际贸易中,合作将有竞争,大国希望在合作中占据领先地位,当国外优势产品进入国内时,必然会对国内产业产生影响,甚至几乎取代,如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皮帽案,所以一些大国需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既得利益,不能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2)条约本身的缺陷

1.关贸总协定有漏洞,规定不明确

国际组织是国家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国际组织制定条约的缺陷是相互妥协的不利后果。GATT第十九条第一款a项规定对进口产品采取紧急措施的两个前提“事故的发展”和“一缔约方承担本协定的义务”有很强的局限性,缔约方很容易避免上述两种情况,避免受到协议的约束。其次,对于其次,对于这个协议,“意外情况”这些规定尚不清楚。在捷克斯洛伐克对美国皮帽的诉讼中,美国认为帽子风格的变化是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捷克斯洛伐克认为,作为一顶时尚帽子,风格会随时改变。此外,反倾销和反补贴只需要实质性损害,而a项中的“严重损害”,“严重威胁”如何确定程度,“数量增加”如何确定增加的数量,类似于这些模糊而没有统一规定的标准,在实践中是最困难的。

2.保障措施协议不完整

在协议中,虽然数量的增加被细化为“相对增加”,“绝对增加”但是,增加的数量仍然不能达成共识。其次,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了政府的行为。“灰色区域”措施的废除只是政府间行为的废除,私营企业在政府背后操纵的协议尚未禁止。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和全球贸易的客观现实来看,跨国生产、生产、消费活动的主体仍然是自然人和法人,跨国公司可以成为促进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国家资本和政策的支持,在大国意志的领导下,其经营活动和商业行为必然会影响经济结构的稳定。此外,保障措施协议与国际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之间的关系长期存在争议,适用不统一。

(三)“灰色区域”措施的优势

1.即时性。“灰色区域”未经国会、司法部门同意,不受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条约和公众监督,只需双方进行“双边协商”。凭借其综合国力,优势国家可以在短时间内促进双方达成协议,保护自身利益,挽回损失。2.准确性。不需要考虑是否是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产品,只针对受影响的特定行业。3.免费。实施国不需要考虑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对于优势国家来说,他们在挽回利益的同时,也注重优势的尊严和利益的绝对性。

三,“灰色区域”措施的危害

(一)对本国

1.对于本国消费者来说,

“灰色区域”实施措施,如“自愿出口限制”等等,减少出口国进入国内市场的产品,虽然减轻了国内产品的竞争压力,但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消费者的需求,使出口国的产品需求大于供应,然后产生类似的产品“卡特尔”其效果是出口国提高出口产品价格,以弥补出口减少造成的损失。最终,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对于本国产业而言,

前面提到,“灰色区域”该措施具有准确性的特点,针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业,但不排除出口国通过与多个第三国签订协议将出口国产品转移到实施国内市场的情况。当然,相对国也可以在实施国投资建厂,直接在国内市场销售。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信誉会降低,其他国家也不愿意与实施国进行深入的经济活动。

(二)对第三国

出口国产品进入进口国的国内市场受阻。为了弥补损失,另一种方法是将剩余产品销往第三国,特别是地区邻近国家,这将影响第三国市场,危及第三国相关产业的生存。在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皮帽案中,捷克斯洛伐克的皮帽产品口美国受阻,能否考虑将产品销往同样靠近五个湖泊的加拿大。此外,此举将扰乱其他出口国的生产秩序,促使其他国家调整与实施国有贸易关系的相关产业,以免“灰色区域”措施影响了你自己。简而言之,联系是普遍的,世界市场的联系现在越来越密切,双方的行为必然会对第三方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3)世界贸易

“灰色区域”这些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建立完整、更有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本着开放、平等、互利的原则,逐步降低会员国关税和非关税贸易障碍”等宗旨,对GATT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在破坏和破坏中起着巨大的作用。GATT自由化的目的是相反的。这种自由化的目的。“跳出三界,不在五行之外”没有规范和制止的行为,久而久之必然会产生连锁反应。

四,结论

“灰色区域”措施在某些方面有积极作用,但弊大于利,需要相关条约和其他国际法律法规的禁止。“没有强制性规则的限制,人们实际上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合作,更不用说”对于制定机构,需要弥补条款的漏洞,给出适当的条款解释,扩大条约的适用范围。对中国来说,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我们应该积极参与条约的制定和修订,不断贡献中国的智慧和力量,不实施,不接受“灰色区域”措施。禁止“灰色区域”措施不仅取决于一个组织和一个国家的力量,还取决于国际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和遵守。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符合全人类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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