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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的建议可以减少业务运营中的争议

被保险人(Insured)是保险单据中最重要的一方。项目的填写与保险权益有关,即损害和利益索赔权的控制。在进出口业务中,被保险人可以在必要时行使权利,也可以通过适当的认可将权利转让给他人。

一、国际商会案例对保险单抬头和背书使用的说明。

国际商会政策经理Thieryseneschal在2009年12月回复香港国际商会行政经理Daisylau的信中,通过6个案例说明了信用证下保险单的抬头和背书的应用。

案例1:信用证要求保险单空白背书,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单未背书,抬头填写为交付持有人)。银行能接受这份文件吗?

国际商会认为,根据ISBP(国际标准银行实践,国际商会681号出版物)179款,银行可以接受保单。

ISBP第179款指出,信用证需要空白背书文件,保险文件可以打开成人类文件,反之亦然。从这个角度来看,上述保单是正确的,但不符合空白背书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ISBP第179款还指出,如有必要,保险文件应由赔偿指示人背书。此时,赔偿指示人将持有单人,因此受益人将保单权益转让,无需背书。

案例2:信用证要求保险单空白背书,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单未背书。银行能接受这份文件吗?

国际商会认为,银行不能接受该政策。由于该政策要求ABC公司背书,因此背书可以缓解ABC公司与持有人之间的冲突。额外的交付持有人不能改变被保险人是ABC公司的事实。

案例3:信用证要求保险单空白背书,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单未背书,抬头填写为代理。银行能接受这份文件吗?

香港国际商会认为toorder相当于tobearer,因此该文件是可以接受的。国际商会认为,根据保险单的上下文,同意香港国际商会的意见。

笔者认为,tobearer不能等同于tobearer。国际商会322号案例曾指出,以tobearer为首的保险单与指定持有人通过背书转让权益的单据具有相同的效力。可见,tobearer的效力应该与tobearer完全相同,指定持有人需要空白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商会认为保单是可以接受的,可能是因为保单上下文已经认可指定持有人不是受益人,所以受益人提交保单不背书是可以接受的。

案例4:信用证要求保险单空白背书,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单未背书。银行能接受这份文件吗?

国际商会认为,银行不能接受保单。ABC公司的事实是,保单要求ABC公司背书,额外的交付指示不能改变被保险人。

案例5:信用证要求保单抬头成立为toorderofxyZBankltd(XYZ银行指示)。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单没有背书,抬头填写为toorderofxyZBankltd。银行能接受这份文件吗?

根据国际商会的要求,银行可以接受保单。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指示人是XYZ银行,即使要做背书,也是银行做的。受益人不是背书人,交单时不需要背书。

案例6:信用证要求保单抬头成立为toorderofxyzbankltd。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单没有背书,银行能否接受该文件?

国际商会认为,银行不能接受保单。因为保单要求ABC公司背书,额外的toorderofXYZBankltd不能改变被保险人是ABC公司的事实。

由于出口商ABC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为了达到控制保单权益的目的,在上涨时增加了ABCExportingcoltd,交单时应做背书。

二、使用保险单抬头和背书。

要注意保单的抬头和背书制作。

上述国际商会对保单上涨和认可的解释反映了实际业务中的困惑。以下关于保单的规定往往会导致保单上涨和认可制作的争议。

1.信用证要求保单抬头成立为开证行指示),国内多本教材解释。此时,保单抬头成立为受益人+heldtorderofissuingBank,然后由受益人背书。就像上述案例6一样,受益人希望控制保单的权利,但可能会引起文件是否一致的争议。如果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如果上述案例5相同,开证行是被保险人,可能会导致受益人保险权益的缺失。

2.信用证要求保单成立为可议付款形式,此时未指明被保险人。实际操作中,有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栏注明自己,然后背书;也有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栏空白,不需要背书;也有受益人给出指示,抬头看toorder,然后背书。

笔者认为,在这三种做法中,受益人符合信用证要求,能够更好地控制和转让保单权益;第二种做法,如上述案例1,可以通过控制保单控制保险权益;第三种做法,如上述案例3,受益人是否需要认可存在争议。

此外,信用证经常要求保单成立为toorderr,并作空白背书。受益人就像上述案例3和4。保单抬头和背书有很多方法。

因此,在解释了上述案例后,国际商会指出,为了避免区分这些问题,使保单的上升和认可制作更加清晰,保单不应显示或要求被保险人是toorder或tobearer。国际商会的建议可以减少业务运营中的争议,并对未来的保险文件制作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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